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3〕3号各省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维护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开、公平、高效、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质疑答复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是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责任,注重方式方法,客观公正处理。要建立健全质疑答复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手段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提高纠纷化解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依法办理,严格规范质疑答复程序 (一)明确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质疑答复的范围及权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答复内容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二)规范质疑受理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移交采购人。 (三)规范质疑调查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审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就质疑事项组织相关采购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可以征求有关供应商的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可以通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核实。 (四)规范质疑答复送达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针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书面回复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全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结果以现场领取、邮寄、传真等适当方式送达,必要时,可就答复结果与质疑供应商进行现场与电话沟通。直接送达的,应要求受送达方签收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应当保存邮件存根,并打印邮件送达详情存档。 (五)规范质疑答复内控管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质疑答复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疑答复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沟通,建立质疑答复备查、调解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答复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传至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查。采购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建立质疑调解机制,根据需要组织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进行当面质证、调解,做好组织协调,尽量将纠纷化解在质疑阶段,避免上升为投诉。 省财政厅将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省级预算单位质疑答复情况、质疑答复不尽责引起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开展专项检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质疑答复不尽职的,由省财政厅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整改,通报主管预算单位,并视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3日
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有关要求,做好2023年地方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在3月24日前,按照不低于10%预留比例,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填报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要对本地区预算单位填报的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预留比例进行审核把关,对采购总额填报不准确或预留比例不达标的,应督促预算单位重新填报。对所属预算单位存在合并、撤销、更名的,及时联系“832平台”更改信息。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要求本地区共用食堂的预算单位,共同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填报预留份额,其余单位在系统中注明情况;对无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在系统中注明“无食堂”,对其预留份额不作要求;对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按规定预留份额并为食堂承包方开通交易权限。 三、鼓励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鼓励职工个人通过“832平台”微信小程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金额。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推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落实,通过通报、考核等方式督促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在“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按期完成采购任务。 各预算单位可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首页查看预留份额填报及确认操作指南。平台联系电话400-1188-832。 财政部办公厅2023年2月27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2〕10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 文件下载:《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docx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财库〔2022〕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389。《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附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下载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 下载财政部2022年9月2日
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研究制定了《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整体部署,积极推广落实改革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 政 部2022年9月6日附件:1 : 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doc
发改委关于招投标新政发布
前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招标方、投标方、中标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等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的意见、要求和惩罚措施,部分重点信息如下:PART 01针对招标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十二)严肃评标纪律。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十五)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PART 05针对监督管理机构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点点爱心 温暖真情 ——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捐款献爱心活动
2022年7月4日,公司党支部积极响应福州市鼓山镇人民政府号召,积极参与老旧小区居民自治“洁净行动”心愿认领捐赠活动。中宏源党支部认领了5号心愿,改造内容为梯位改造口后计划安装6个便民信息通知发布栏,带灯箱补充楼梯照明不足问题。公司党支部立即向茶会小区捐赠爱心基金,助力茶会小区老旧小区的改造,为老旧小区展新颜贡献微薄之力。 2022年7月5日下午,中宏源党支部党支部书记与两位党支部成员一同驱车前往茶会小区,与志愿者张洁进行物资交接。张洁带领着党支部书记一行走访了茶会小区,实地查看老旧小区改造的情况,介绍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张洁还向大家介绍了“村童妈妈暖心驿站”志愿服务站。 点点爱心,汇聚成河,无私助人,温暖真情!我们正在用实际行动点亮一颗一颗火热而闪耀的爱心,并将爱心传递,真情延绵,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一直在行动!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粤财采购函〔2022〕69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不断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加快资金支付,并按粤财采购〔2022〕7号文规定及时清理清退保证金,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粤财采购〔2022〕6号文规定的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粤财采购〔2022〕6号文的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不搞“一刀切”,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为做好衔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将于6月10日开放新扣除比例选项,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提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推动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考虑当地工作基础和实际,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省财政厅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稳妥有序推进工作。 四、切实抓好政府采购政策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监督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和成效,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6日
爱融书香,情暖童心——“5.20” 中宏源公司爱心赠书活动走进楼前小学
爱融书香,情暖童心——“5.20” 中宏源公司爱心赠书活动走进楼前小学没有一艘非凡的战舰能像一册书籍把我们带到浩瀚的天地也没有一匹神奇的坐骑能像一页诗扉带我们领略人世的真谛 ——神奇的书“捐一缕书香,润一片心灵”。2022年5月20日下午,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源“)为福清市三山楼前小学送去了“520大礼包”——三百多册全新的爱心图书。本次赠书活动联合新华集团福清分公司举办,捐赠仪式在楼前小学操场举行,出席活动的嘉宾除了有中宏源的领导,还有新华集团福清分公司、教育局、虎邱中心小学等单位领导。楼前小学负责人向我们表示“这对于楼前小学来说,意义非常重大,不仅给予学校物质上的帮助,更是对师生精神上的鼓舞“。本次捐赠的图书内容丰富,涉及童话故事、文学经典、自然科学等,让孩子们爱不释手,他们抚摸着书本,亲吻着封面,浏览着文字,兴奋之情溢于言表。临近“六一”,新华集团福清分公司也借这次赠书活动,为楼前小学的孩子们送去了精美的爱心礼物。 一本书,一份爱,一片蓝天,用心点燃希望,用爱撒播人间。楼前小学全体师生对中宏源公司的大爱表示深深的感谢,感谢各级领导的关怀!我们相信此次捐赠的图书将在越来越多的楼前小学学子手中传递,传递着文明,传递着爱心,让孩子们亲近书本,融入书本,为精神打底,为人生奠基;与经典为友,与博览同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下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征集人。 第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第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四)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五)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七)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服务,应当将第二阶段的采购合同授予入围供应商,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服务对象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十八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二十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负责保存。 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一节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 (二)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四)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五)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策执行措施; (六)框架协议的期限; (七)报价要求; (八)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九)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十)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十一)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十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三)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十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原则上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征集文件有要求的,应当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第二十六条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规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 第二十七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四)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五)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 (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八)公告期限; (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入围信息应当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等内容。入围产品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能反映产品质量特点的内容。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 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第二节 采购合同的授予 第三十二条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 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第三十三条 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进行二次竞价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响应时间。 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 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第三十五条 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应当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单笔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 (五)公告期限。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汇总公告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和所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成交合同总数和总金额。 第三十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 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协议价格确定合同总价的,合同中应当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包括服务项目用于计算合同价的工日数、服务工作量等详细工作量清单。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数量或者工作量清单履约的相关记录或者凭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采购项目适用前款规定的,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中载明并在框架协议中约定。 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和采购合同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三十八条 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三项、第十三项至十六项内容; (二)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 (三)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四)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 (五)采购合同文本; (六)付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第四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公告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付费标准,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公告和入围结果公告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一条 征集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与供应商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四十二条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供应商履行合同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的凭单、订单以及结算方式,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入围结果或者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公告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13号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一是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附件1);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附件2)。论证意见应按照规定格式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 (四)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重点审查该项目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 2.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需提供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记录等; 4.主管预算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 5.参与论证的各专业人员的书面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 7.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项目预算金额的主要依据和理由、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二、从严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1.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的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国内有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4.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 (二)根据《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3号)和《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2号),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实行备案制管理,无需报省财政厅核准。 (三)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四)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家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五)拟采购的产品有国产同类产品的,原则上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提出申请,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就采购人的申请理由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按照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由论证专家手工填写。 (六)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对所属单位拟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当重点审查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的是否存在超标准采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国产同类产品是否满足需求,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七)除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之外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负责核准进口产品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项目概况、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附件3); 2.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的,需提供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记录等; 3.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查意见; 4.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主要用途、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理由; 5.国内同类产品和进口产品的对比情况; 6.参与论证专家的书面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7.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规范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 为深化政府采购简政放权,继续在省级推行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 (一)制定主体 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部门采购需求特点制定部门进口产品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为1年。清单有效期内,供应商提出异议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适用方式 1.国内无同类产品的进口产品。在清单有效期内,采购人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直接向省财政厅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2.国内有同类产品的进口产品。在清单有效期内,采购人应向主管预算单位提交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主要用途、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的说明,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并向省财政厅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三)制定程序 1.征集产品。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并汇总年度本部门进口产品。具体包括进口产品名称和型号、采购进口产品的政策依据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 2.专家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清单内产品的专家。专家组应当重点对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进行客观、独立地的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按照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由论证专家手工填写。 3.公示。主管预算单位将论证后的清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进口产品的名称和型号,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及相关说明,专家组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组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等。 4.异议处理。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清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或者有效期内向主管预算单位反映。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异议事项成立的,应当将该产品从清单中删除。 5.备案。公示期满后,主管预算单位应行文报省财政厅备案并附以下材料: (1)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及相关说明; (2)参与论证的各专家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3)进口产品清单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情况。 四、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执行相关支出标准,合理科学确定采购需求。主管预算部门要从严管理单一来源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建立健全部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省财政厅将建立集交易和监管为一体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利用智能监测、大数据预警等手段,全面反映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财政绩效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等方式,加大对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 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明细表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9日